三部委在野生动物方面职责分工
来源: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2020-02-04 16:00浏览次数:

三部委在野生动物方面职责分工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督管理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负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为配合部门。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为配合部门。

 

农业农村部: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内设机构:

野生动植物保护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1.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起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草案,拟订相关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繁殖、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动物救护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人工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境外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4.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植物的采集、培植、经营利用,指导陆生野生植物救护工作。

  5.组织开展全国陆生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研究提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植物名录。

  6.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

  7.组织开展大熊猫保护、繁育、科研工作以及对外合作研究展示管理工作。

  8.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组织核发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负责进出口证书通关协调,承担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确认工作。

  9.负责拟订、调整和公布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野生动物名录;负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单位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登记注册、产品标记管理。

  10.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具体工作;承办非贸易类野生动植物保护履约工作。

  11.承担部门间履约执法协调机制相关工作;负责协调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事务;承办涉台野生动植物贸易管理事务。

  12.承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