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主 体 名 称: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主 体 类 别: 法定行政机关
单 位 性 质: 行政机关
委托执法情况: 无
办 公 地 址:承德市行政中心东楼四楼
承德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1年9月2日
行政处罚事项目录(83项)
1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 | 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 | 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 | 对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5 | 对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8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9 |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0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1 | 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2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4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5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6 |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7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8 | 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19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20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1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2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3 | 对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4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5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6 | 对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7 | 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8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29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0 |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1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2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3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和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4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和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5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和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6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7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38 | 对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处罚 |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
39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0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1 | 对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造假行为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2 | 对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或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43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4 |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 |
45 |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未规定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6 |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7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8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49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50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5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52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53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错、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54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55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未明确层级 |
56 |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未明确层级 |
57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未明确层级 |
58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未明确层级 |
59 |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0 | 对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1 | 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2 | 对未经批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者建立森林公园的处罚 | 市级以上权限 |
63 | 对在封育区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封山育林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4 | 对临时占用湿地期满后未进行生态修复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5 | 对在湿地内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研究、调查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或者对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的处罚 | 有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 |
66 | 对在湿地从事擅自占用、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擅自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破坏水生动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7 | 对擅自在湿地内采砂、取土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8 | 对非法捡拾鸟卵、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破坏或者移动湿地界标、围栏、围网等保护设施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69 | 对违反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处罚 | 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 |
70 | 对擅自移植、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罚 | 未明确层级 |
71 | 对毁损绿化设施的处罚 | 未明确层级 |
72 | 对古树名木采取擅自采伐、移植,剥皮、挖根、折枝,悬挂重物或者借用树干为支撑物,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采石、挖沙、取土、铺设管线、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体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3 | 对未经批准的区域使用“风景名胜区”字样的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4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5 | 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6 | 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7 | 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8 | 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79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建园),以及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80 | 对在森林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林地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未按规定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宣传标识的森林防火设施的,做到与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建设项目规划的森林防火设施未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81 |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县级以上权限 |
82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 植物检疫机构权限 |
83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权限 |
行政强制目录(共13项) | ||
1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的封存 | 县级以上权限 |
2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 县级以上权限 |
3 |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县级以上权限 |
4 | 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县级以上权限 |
5 | 代为补种树木 | 县级以上权限 |
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 未明确层级 |
7 |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未明确层级 |
8 | 代为捕回违规放归野外环境的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 | 县级以上权限 |
9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省级以上权限 |
10 | 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 县级以上权限 |
11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未明确层级 |
12 | 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 县级以上权限 |
13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 | 未明确层级 |
行政征收共2项 |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
2 | 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