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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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林业局文件

 

承林字〔2017〕267号

 


承德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林业(农林水务)局、林管处、机关各科室:

现将《承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承德市林业局

2017年7月5日

 

承德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林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林业行政执法单位,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林业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在本部门网站上公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二)执法依据。公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事项;

(四)执法程序。公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本级林业执法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监督举报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要在服务窗口或接待室主动公示受案流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时限、监督部门、投诉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依据、方式、期限、收费标准;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情形。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市级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门户网站开辟信息公开专栏,全面、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及事后情况;

(二)市级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行政执法信息向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人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等网络平台推送和公示执法信息。

(三)开发新媒体。鼓励各部门因地制宜,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相关内容;

(四)传统媒体。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五) 办公场所。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通过电子显示屏、触摸屏、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结合“放管服”改革推进方案、营商环境整治方案和权责清单、罚没清单,编制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单位《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本级工商部门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单位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五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七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公开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更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级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示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市级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

 

承德市林业局文件

 

承林字〔2017〕268号

承德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林业(农林水务)局、林管处、机关各科室:

现将《承德市林业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承德市林业局

2017年7月5日

 

承德市林业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全程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不同阶段,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监察和法制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活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摄像机等专门的录制设备对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及时上传至音视频监督管理系统。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报案、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扭送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受案记表》并由当事人签收《受案回执》,对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受理地点(接待室)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林业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执法人员应将《权利义务告知书》交由当事人阅读并签收,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书证、物证。

(三)现场检查(勘验)。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等文书;

(四)抽样取证。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检测、鉴定、评估。为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或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测、鉴定,也可委托或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或人员进行评估。应制作《(鉴定/检测/评估)聘请/委托书》,检测、鉴定、评估机构或人员应出具鉴定意见和检测、评估结论。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检测、评估结论应在3日内告知案件当事人;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呈批表》,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应制作《先行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五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载明违法行为人姓名、简要案情、承办机构意见、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自由裁量权标准等。

第十六条 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八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四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五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六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并制作催告笔录。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陈述、申辩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做到“一案一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执法过程中的记录的音像资料严禁修改、删除;文字记录发现错误需要修改的,须经当事人和执法人在修改处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由承办人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5日实施。

 


承德市林业局                             2017年7月5日印发



 

承德市林业局文件

 

承林字〔2017〕269号

                      

                    

承德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承德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林业(农林水务)局、林管处、机关各科室:

现将《承德市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承德市林业局

2017年7月5日

 

承德市林业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林业局或以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政强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机构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以林业主管部门或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查处的重大林业行政案件,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核。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六)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数额;

(七)责令停产停业;

(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林业局的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林业局的有关内设机构或专门执法机构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有关内设机构或专门执法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林业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理性审核,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许可决定是否影响到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

(二)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提供的行政许可资料的合理性;

(三)违法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性或过失程度;

(四)违法行为是否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危害结果;

(五)违法嫌疑人是否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六)处罚幅度是否符合罚责相当原则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林业局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林业局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许可主体、权限、程序、依据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许可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伪造行政许可资料、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切、适用法律不正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取消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对于处罚幅度不合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部分条款不正确的,应用自由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经过审查,执法决定不合理的,提出修改或变更的建议;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积极将法制审核范围扩展为对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六条  林业局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林业局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河北省林业部门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 年7月5日

 

承德市林业局                             2017年7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