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
2017年12月,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了《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该实施细则施行期为2017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2021年6月、2022年4月,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别印发财资环〔2021〕39号、财资环〔2022〕26号文件,对《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对此,我们认真研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30条:
第1—3条为“第一章 总则”,主要阐述本办法制定依据、补助资金定义、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资金管理职责等有关内容。
第4—10条为“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规定了补助资金支持范围,明确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出的情形。
第11—13条为“第三章 资金分配”,主要明确了补助资金分配原则,规定了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等有关内容。
第14—16条为“第四章 预算下达”,主要规定补助资金下达、拨付等有关内容。
第17—21条为“第五章 预算绩效管理”,主要明确各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22—25条为“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监督”,主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预算执行方面的工作,以及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第26—30条为“第七章 附则”,主要阐述直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解释程序及有效期等有关内容。
三、与原《实施细则》主要变化
与原《实施细则》相比,本次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增加了省级自然保护区补助支出和林下经济补助(主要依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0〕8号)和省发改委、省林草局、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10部门《河北省关于科学利用林地资源促进木本粮油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农经〔2021〕431号);二是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减少了国有林场改革支出、森林公安补助,主要原因为国有林场改革已完成,森林公安因机构改革划转至公安系统;三是明确了每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方式(因素法或项目法);四是对纳入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部分的补助资金,其对应的绩效目标予以调减。